省消防總隊、各市(區)消防支隊、消防大隊、科(股)消防監督檢查必須警務公開,并遵守下列程序和規則: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消防監督檢查內容
(一)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在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是否依法辦理了有關審核、驗收或者檢查手續。
(二)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的下列項目使用、改變情況:
1、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設施和通風、空調系統的防火設備;
7、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材料;
8、其他經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內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消防安全責任制及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落實情況;
3、職工及重點工種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
4、防火檢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以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崗情況和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和管理情況;
8、防火檔案的建立健全情況;
9、每日防火巡查的實施情況和巡查記錄情況;
10、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測試維修保養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消防器材及有效使用情況;
1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定期演練情況。
三、消防監督檢查形式
(一)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定期監督檢查和對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抽樣性監督檢查;
(二)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
(四)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的消防監督檢查;
(五)其他根據需要進行的專項監督檢查。
四、消防監督檢查程序
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著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表》,檢查形成的法律文書應按規定存檔。對非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一般由基層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組織,
智慧消防產品 智慧消防根據需要進行抽樣性的檢查。
(一)消防安全檢查程序
1、適用條件
(1)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酒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的監督檢查;
(2)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監督檢查;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監督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的場所。
2、程序
(1)領取、填報《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2)報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3)報送滅火、疏散預案;
(4)報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報送單位員工消防培訓情況,電工、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上崗證;
(6)報送消防器材配備情況。
3、審批時限
公安消防機構應在受理《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后3日內前往檢查,檢查后2日之內應當發出《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上述場所屬于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其使用或者開業檢查內容與消防驗收內容一致時,消防安全檢查可與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驗收同時辦理。
(二)責令當場改正程序
1、適用條件
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責令當場改正。
2、時限
當場填發《責令當場改正通知書》,當場送達和監督改正。
(三)責令限期改正程序
1、適用條件
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違反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2、時限
對于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應當填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在檢查后4日內送達被檢查單位。
(四)重大火災隱患責令限期整改程序
1、適用條件
被檢查單位存在多種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導致迅速蔓延、造成人身重大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的,在認定為重大火災隱患后,應當執行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程序。
2、時限
消防監督檢查中確認單位存在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事實,作好記錄,當面向被檢查單位指出,口頭責令改正;返回單位后,經領導同意認定為重大火災隱患后,填發《重大火災隱患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在檢查后3日內送達被檢查單位。
(五)責令停止舉辦程序
1、適用條件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舉辦單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為防止大型活動發生火災造成危害,應當責令停止舉辦。
2、時限
按照職責權限批準決定采取責令停止舉辦的緊急措施后,應當填寫《責令停止舉辦通知書》,于2日內送達主辦或承辦活動的單位,緊急情況的應當即刻送達。
(六)傳喚程序
對于經公安消防機構多次進行監督檢查,責令其改正而不改正的,有關責任人員忽視消防安全且態度惡劣的,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可以傳喚有關責任人員;當事人逃避傳喚或者拒絕傳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強制傳喚。
(七)復查程序
1、適用條件
(1)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后,期限屆滿應當復查;
(2)依據《消防法》規定給予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和采取停止舉辦緊急措施的,責任單位改正以后,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辦時的復查。
2、時限
(1)凡是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到期主動復查;
(2)公安消防機構在收到責任單位提出的書面申請后3日內應當進行復查,填發《復查意見書》。
3、結果
當確認責任單位已經改正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并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辦;對于逾期不改的行為,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