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評估報告
6. 1
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全面、概括地反映
消防安全評估過程的全部工作,文字簡潔,數據準確,資料 詳細可靠。
7.2評估報告應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a) 委托單位概況及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b) 評估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錄入信息》打印件;
c) 項目評估組人員組成及其注冊證書號、職業技能鑒定證書號和影印件;
d) 評估范圍和內容;
e) 評估要求和評估依據;
f) 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消防安全問題;
g) 火災隱患及消防安全問題整改建議;
h) 會議簽到等其他相關內容;
i) 評估報告格式見本標準附錄。
7.3評估報告的編制、審核和簽發要求如下:
a) 評估組單項負責人編制評估報告,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分別校核、審核、簽發 評估報告;
b) 評估單項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等注冊執業人員應在評估報告上簽字,加蓋注 冊章。
7.4評估報告的作廢與修改要求如下:
a) 發現已完成的評估報告有錯誤的,評估單位可作廢或修改評估報告,重新編制簽發;
b) 修改后的評估報告應重新生成新的報告號并生成新的編碼(新報告號為原報告號加后綴一1、 一2 等);
c) 原報告應保留在評估機構的項目評估檔案中,并在備注欄中注明“作廢”,紙質報告封面和騎 縫加蓋“作廢”章,并對報告作廢、修改原因進行說明,由項目評估組原編制、審核、審批的人員 簽字;
d) 作廢或修改已完成的報告需經評估單位編制、審核、簽發報告的原注冊執業人員順序操作;原 注冊執業人員因特殊原因不能進行操作的,應由原注冊執業人員授權其他注冊執業人員作廢 或修改。